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中国中小企业甘孜网 » 资讯 » 新闻动态 » 正文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再延四个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19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次数:596
0
核心提示:税务总局日前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
      税务总局日前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缓缴税费相当于国家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精准滴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有效促进工业经济恢复发展。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将陆续到期。《公告》出台后,“无息贷款”期限再次延长,能有效为企业“活血”“送暖”。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同时,《公告》明确,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据了解,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2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须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记者 陈晨)

 
 
[ 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
甘孜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主管
甘孜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承办
© Copyright 2007-2014 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11006773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