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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大礼包再扩容 修法拟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次数: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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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这也是继去年之后,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草案充分吸纳了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税收减免、融资促进等方面作出多处修改或增加。随着“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条款写入草案,中小微企业收到的大礼包也有望扩容。

草案将融资促进单列一章

去年,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法为中小微企业撑腰,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纷纷点赞。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昌智就表示,中小企业在解决就业、创新创业、增加财政、增加税收方面发挥着很大作用,修改法律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也发现,在初审中,部分委员对草案一审稿不够满意,归纳起来主要聚焦一点:促进力度不够大。

例如,一审稿中规定“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就提到,这条规定特别切中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光“鼓励”两个字解决不了问题,要有具体措施。

还有委员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创办成本,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的实施主体和具体内容等。

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共性难题。草案将融资促进单列一章。此次草案在吸纳委员审议意见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相关参与立法的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主要做法,可以是贷款到期后适当延长小微企业的还款时间或适当减免。”

另外,在融资方面,草案还增加规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营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投资初创科技企业享税收优惠

融资促进和财税支持构成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双翼。在财税支持方面,此次草案增加规定包括:“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下,此次草案还增加了创业方面的条款。“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科技创新企业初创期,吸纳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是融资的主要方式。此前也有业界人士提到,比如天使投资前面29个项目都赔了,等第30个项目才成功挣钱了,但目前税收体制针对最后赢利项目征税较高,而没有考虑之前失败项目投入的成本,这也导致国内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较少。

除了鼓励倡导性措施,草案第四十条还具体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并且,草案还具体规定了政府采购中给予中小微企业的比例,即“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在去年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政府采购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是草案越来越具有操作性的直接体现,但也有委员认为这违背了市场机会公平的准则,对于具体比例,不同部门实施起来也有难度。

上述专家也提到,针对政府采购给予中小微企业的比例问题,此次草案未做修改,同时也会在接下来的审议中继续讨论研究,找到最恰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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